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正县高楞利强农资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经营者:李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被告:王忠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局高楞。
审理经过
原告方正县高楞利强农资商店诉被告王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2018年5月16日,原告方正县高楞利强农资商店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正县高楞利强农资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正县高楞利强农资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尹燕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