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云南省西畴县,现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邬金成,女,现年30岁,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合勇与被告邬金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刘合勇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刘合勇基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刘合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合勇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师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多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