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万青,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万青与被执行人王金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924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金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曹万青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金龙给付申请执行人曹万青案款70562.1元。本案已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标的50562.1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万青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