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冯伟宁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一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人,住大同县城南梁新华里。 被执行人:冯伟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人,住大同县城和谐苑*-*-*。 本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冯伟宁赔偿原告张一超各项费用共计787352元。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一超与冯伟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郭 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