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冯伟宁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一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人,住大同县城南梁新华里。 被执行人:冯伟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县人,住大同县城和谐苑*-*-*。 本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冯伟宁赔偿原告张一超各项费用共计787352元。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一超与冯伟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 贵 审判员 贺 平 审判员 郭 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