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8号5楼500房。

法定代表人:孟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竟达,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原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189号。

法定代表人:黄晖。

审理经过

湖南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程酒店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湘01执异2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美程酒店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在与复议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既已知晓复议申请人受让了环保商务大楼14年无偿使用权这一事实。即使认为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晓,但在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时,复议申请人即提交出示了长沙中院(2020)湘01民终3073号民事判决,应当视为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此时收到复议申请人受让长沙市顺风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帆公司)对环保商务楼14年无偿使用权的通知。自复议申请人受让环保商务楼14年无偿使用权以来,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既未向顺风帆公司履行义务,也未向复议申请人履行义务。故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向复议申请人全面履行剩余14年无偿使用权。请求撤销长沙中院(2020)湘01执异261号执行裁定、(2020)湘01执2530号执行裁定及本案的全部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原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中心)与美程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中院作出(2018)湘01民初7115号民事判决:一、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与美程酒店公司签订的《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及《环保商务楼租赁补充协议》于2019年1月19日解除;二、美程酒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8号的环保商务楼腾空,并返还给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三、美程酒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租金12421882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1月15日计算至租金实际还清之日);四、驳回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39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986元,由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担223290元,美程酒店公司负担95696元。美程酒店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民终9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美程酒店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向长沙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长沙中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01执2530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美程酒店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9749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美程酒店公司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美程酒店公司与顺风帆公司、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02民初13364号民事判决:一、确认美程酒店公司与顺风帆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签订《转让协议书》有效;二、确认美程酒店公司受让按上述《转让协议书》所约定的顺风帆公司对长沙市解放东路88号综合大楼(环保商务楼)1-6楼所拥有的14年无偿使用权(即租赁权);本案受理费80元,由顺风帆公司负担。顺风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长沙中院。长沙中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湘01民终307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

再查明,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湘民终946号民事判决载明:一、关于案涉《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的效力及其应否解除的问题。1、根据2011年3月31日长沙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长沙市财政局就环保商务楼签订的《移交接收书》以及2011年5月25日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有关租赁合同转签(第三批)等事项的通知》,环保商务楼已在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查过程中,由长沙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移交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并出租。2012年6月5日,美程酒店公司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的《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中亦明确载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8号的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给美程酒店公司经营管理(该楼系环境监测中心职工集资兴建,现已按政府文件规定移交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上述事实表明,在签订案涉《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时,不仅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已依法取得对该房屋的经营管理权和出租权,美程酒店公司对该事实亦明知且予承认,故美程酒店公司关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对案涉房屋无权处分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2、美程酒店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与顺风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美程酒店公司受让顺风帆公司对环保商务楼享有的剩余14年无偿使用权。该协议签订后,美程酒店公司于2012年6月5日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该合同签订时,美程酒店公司及顺风帆公司均未将有关经营权转让事宜通知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美程酒店公司提交2012年6月7日的《证明书》以证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对其与顺风帆公司间的经营权转让事宜知情同意。但该证明书不仅在时间上晚于《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且《证明书》由长沙永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顺风帆公司共同出具,涉及多方权利义务,并未载明“补偿款"的性质,故该证明书不构成顺风帆公司就经营权转让对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的通知,亦不能证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已经同意顺风帆公司与美程酒店公司间的经营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美程酒店公司与顺风帆公司间的经营权转让对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该转让行为不影响《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的效力。美程酒店公司关于其享有的无偿使用权可以抵销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的租金请求权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美程酒店公司于2012年6月5日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后,又于2016年11月14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环保商务楼租赁补充协议》,并按约定支付了部分租金。结合美程酒店公司在此期间从未向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主张环保商务楼的无偿使用权等事实,美程酒店公司实际上对签订并履行《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不持异议,美程酒店公司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为配合资产清收工作,在资产清收工作组相关领导承诺后续将环保商务楼处置给美程酒店公司的情况下,才签订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故美程酒店公司关于《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

长沙中院审查认为,根据生效判决(2020)湘民终946号民事判决,美程酒店公司于2011年12月16日与顺风帆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美程酒店公司受让顺风帆公司对环保商务楼享有的剩余14年无偿使用权。该协议签订后,美程酒店公司于2012年6月5日与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签订《环保商务楼整体租赁合同》,该合同签订时,美程酒店公司及顺风帆公司均未将有关经营权转让事宜通知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异议人美程酒店公司提交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02民初13364号民事判决及该院作出的(2020)湘01民终3073号民事判决,主张对环保商务楼享有14年无偿经营权,不能对抗执行。据此裁定驳回异议人美程酒店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即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诉美程酒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美程酒店公司即提出其享有的无偿使用权可以抵销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的租金请求权这一抗辩主张。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未支持美程酒店公司这一抗辩主张。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美程酒店公司向长沙中院提出执行异议,仍然主张其对案涉环保商务楼享有14年无偿经营权,可抵销其在本案中应履行的支付租金的义务。美程酒店公司的异议请求实质系对生效判决内容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事项。长沙中院对美程酒店公司的异议请求予以驳回的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湖南美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执异26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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