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
负责人:张佩钦,行长。
被执行人:宋岩。
被执行人:高施奎。
被执行人: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彬,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玲玲,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85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宋岩、高施奎、高密市金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德勤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2424.7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9月29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2、2020年12月14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本院查明 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2020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鲁0785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牟长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