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二期4#1-3商住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2485Q。
负责人:毛新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琼,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卓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与被告孙卓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卓亚的准确有效的地址,致使本院无法进行有效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可在确定孙卓亚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依法退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新城社区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化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