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刘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申请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221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给付人民币7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刘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起依职权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经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证实,截止查询日期为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依职权通过传统模式查询被执行人所在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协执单位反馈信息证实、截止查询日期为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内2221执3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