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世昌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文、周泽豪,均系广东康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森明纸箱厂,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板地工业区红棉一路2号二栋一楼。 经营者:杨嘉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52××××××××××××*。 被告:杨嘉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5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世昌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森明纸箱厂、杨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市世昌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元,财产保全费572元,由原告东莞市世昌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丽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雅仪 书 记 员 谭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