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临泽县倪家营镇马郡滩。
法定代表人:林文华,系该公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566421904D。
委托代理人:宋红耀,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长城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教育研学基地有限公司。
地址:临泽县电子商务孵化园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32XCXXM。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临泽县盛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长城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教育研学基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61161元,执行费10012元,未履行标的761161元及执行费1001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掖长城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教育研学基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祖琛现下落不明。经多次对被执行人张掖长城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教育研学基地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税务、证券、车辆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反馈结果未发现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单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多次在该公司注册地址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张掖长城丝绸之路文化遗产教育研学基地有限公司其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祖琛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下落,认可法院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