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840号202室。        

被告:李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太平店乡代湾村张上社8号。        

审理经过

原告闫秀丽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闫秀丽在本院受理案件并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闫秀丽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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