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学涛,男,汉族,宁夏平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岩,宁夏宁聚易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巧玲,女,汉族,住宁夏平罗县。        

被告:李志,男,汉族,住宁夏平罗县。        

第三人:余学伟,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学涛与被告石巧玲、李志、第三人余学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学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学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王学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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