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甲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邓雪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甲云、邓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0)湘042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张甲云、邓雪英未能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3日,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3月4日和2021年5月26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财产网络查询并未查询到工商、证券、车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张甲云、邓雪英在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清偿该笔债务。2021年3月10日,在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本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甲云、邓雪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湘042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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