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新能大厦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6840296H。

法定代表人:王广发,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兵,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青年街376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5743213R。

法定代表人:孙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吴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兴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款未依法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蚌埠二建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213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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