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文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郑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广与被告郑志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广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志伟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刘春英在衡水银行的7万元定期储蓄存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郑志伟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元暂由王文广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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