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刘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4:30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刘某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孝琴 书记员    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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