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刘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14:30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刘某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严孝琴 书记员 罗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