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吕梁市方山县人。 被告:张×,吕梁市柳林县人,现住柳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8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