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吕梁市方山县人。 被告:张×,吕梁市柳林县人,现住柳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8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建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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