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储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林与被告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按照高林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告储超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不能送达,原告高林又未提供被告储超新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林未提供被告储超准确的地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对该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退还原告高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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