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储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林与被告储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按照高林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告储超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不能送达,原告高林又未提供被告储超新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林未提供被告储超准确的地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对该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退还原告高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