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阳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捕前住广东省阳东县,小学文化,养殖户。2014年9月11日因吸毒被阳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阳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许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0月31日,正在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许某某位于阳东县北惯镇北惯村委会紫山村鸡山桥仔垌的鱼塘屋进行搜查,当场缴获枪状物1支、疑似子弹2颗。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在被告人许某某鱼塘屋内缴获的枪状物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枪支弹药移送清单及指认照片;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人蔡杨坚、利建华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阳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枪支予以没收,由阳东县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