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

被告:鹤岗市大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南桥桥头道南50米。

法定代表人:陈玉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鹏,该公司职员。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红光社区黄金花园30号楼第3户门市。

法定代表人:邱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刘明亮与鹤岗市大鹏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明亮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明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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