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振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被告:白文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
审理经过
郭振洲与白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郭振洲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郭振洲于2021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振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