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会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荣,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81407W。 法定代表人:王学成,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会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人的银行存款264210.23元或等值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会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4210.23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41元,由申请人杨会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钟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