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郴州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协作南路特产交易大厦1幢14003-A房。
法定代表人:谢建红,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雄,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贺万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郴州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万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郴州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郴州市安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