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新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在广东经商,现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沈慧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在广东惠州务工,现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户籍地耒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新年与被执行人沈慧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慧琪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新年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沈慧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文书,2021年4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于2021年4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并支付至申请人黄新年。于2021年4月10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岳阳县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2020年6月10日,经查询被执行人沈慧琪名下有一辆牌照为粤LG××××起亚牌车辆,已委托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查封。

2021年6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沈慧琪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并告知其本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2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868.35元。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