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董贤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覃阳与被执行人董贤文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贤文在250201360101179632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董贤文在中国工商银行25020136010117963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白景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揭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