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钟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被执行人:艾丽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龙与被执行人钟杰、艾丽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00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钟杰、艾丽娜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杨龙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