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段海宇,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梁水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望金服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水华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台仲网裁字第1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248.19元及逾期利息,承担申请执行人原预缴的仲裁费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法应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台州仲裁委员会(2019)台仲网裁字第14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