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刘萍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中方县桐木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湘12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阳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萍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2日、5月7日、8月9日、9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萍萍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5月7日向中方县及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萍萍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理财产品及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萍萍适用了限制消费令措施,并于2021年9月22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5619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景憧 审判员  毛政校 审判员  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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