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刘俊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成,河南讯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正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爽与被告刘俊丽、李正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由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刘俊丽、李正月于2020年4月1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6月23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正月、刘俊丽上诉,2020年8月14日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爽,被告刘俊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成、被告李正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罗爽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刘俊丽、李正月偿还罗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95000元(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至2019年4月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9年4月之后按月息1分计算自本息全部还清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刘俊丽、李正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7日,刘俊丽、李正月以资金困难为由向罗爽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并向罗爽出具了借据,2014年8月7日刘俊丽、李正月又向罗爽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也出具了借据(两次约定现场都有双方好友路某在场)。2015年3月7日刘俊丽、李正月与罗爽协商按月息1.5%支付利息,罗爽不同意。截止2015年9月7日,刘俊丽、李正月未向罗爽偿还过任何本金及利息,后罗爽多次向刘俊丽催讨借款,刘俊丽均以资金紧缺为由推脱。2019年4月刘俊丽又与罗爽协商,因其老公李正月被拘留、家境困难,刘俊丽与罗爽重新约定自2019年4月以后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双方重新签订借据,利息按月息1%计算。但是此后刘俊丽、李正月仍未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支持罗爽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俊丽辩称,刘俊丽书写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罗爽与刘俊丽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刘俊丽与李正月离婚十多年,罗爽是否与李正月之间有经济纠纷不能强加于刘俊丽偿还。罗爽在找不到李正月的情况下诱骗胁迫刘俊丽书写虚假的借条,没有实际交付款项,罗爽在诉状中自认钱是交给李正月的,也是李正月出具的借条,根据证据规定第三条,罗爽所述借款与刘俊丽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李正月辩称,李正月与罗爽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该债务是虚假的。关涛与李正月存在借款关系,李正月既不熟悉也不认识罗爽。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罗爽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俊丽与路某系同事关系,路某爱人与罗爽系同学关系,刘俊丽与李正月于2010年9月15日登记离婚。2014年经中间人路某介绍,刘俊丽向罗爽借款50万元,2014年6月7日和2014年8月7日罗爽丈夫关涛与路某一起前往刘俊丽家中分两次交付给刘俊丽50万元,第一次20万元,第二次30万元。2014年7月7日账号62×××56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4000元,2014年8月7日关涛收到转款4000元,2014年9月7日账号62×××18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7400元,2014年10月7日账号62×××56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10000元,2014年11月7日账号62×××18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10000元,2014年12月7日账号62×××18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10000元,2015年1月7日账号62×××18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10000元,2015年2月7日账号62×××18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10000元,2015年3月7日账号62×××18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7500元,2015年4月7日账号62×××18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7500元,2015年5月7日账号62×××59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7500元,2015年6月7日账号62×××59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7500元,2015年7月7日账号62×××59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7500元,2015年8月7日账号62×××66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7500元,2015年9月7日账号62×××18向罗爽丈夫关涛转款7500元。上述利息支付罗爽开庭陈述为李正月所开的公司支付,刘俊丽、李正月开庭时予以否认,认为上述利息支付与其无关。因2015年9月7日之后刘俊丽未向罗爽支付利息,罗爽向刘俊丽催要借款,李正月与罗爽协商用李正月在本市新城区龙湖苑1幢19层西南户1902号的房屋用以偿还借款,双方于2016年1月1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罗爽以46万元价格购买上述房屋,签订合同后双方未按买卖合同交付房款亦未按以房抵债交付房屋。2019年李正月因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处刑事处罚,2019年10月刘俊丽重新出具日期为2014年6月7日的50万元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罗爽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月息1分,按月付息。刘俊丽2014年6月7日”。后因刘俊丽未向罗爽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引起诉讼。

另查明,1、证人路某出庭作证证明,本案借款系由其介绍,当时李正月在做生意,家境也挺不错的,当时说2分的息想要借款。借款分两次交付,均由路某和关涛一起前往刘俊丽的家中,一次20万元现金,一次30万元现金,当时借款出的有手续,后来知道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2、2019年10月21日,罗爽与刘俊丽电话录音内容显示:罗爽“今天晚上你哥一会都上郑州走类,其实我们今天上午都想上法院去类。”刘俊丽“其实嫂子,我跟你说实话,首先第一条,我没有想到这个钱不还或者怎么着,我现在急着卖房子,只要卖房子我肯定要给你。不管是啥情况,这个我没有想着是咱不那个啥,我不认账或者怎么着了,你说咋弄就咋弄。”……录音通篇内容显示出刘俊丽对本案借款的事实无异议,表示对该借款认账,录音中刘俊丽叙述清晰,与罗爽之间沟通顺畅,二人语气融洽。同时,该录音内容显示:罗爽“我给你打电话,我不是说怨你,我知道你可难,恁哥一直都说,我们不是说之前弄吗?他说的你起诉她咋弄啊,你起诉她,她老头进去了,然后孩子在她这儿,她再进去,你说咋整。”刘俊丽“就是啊,嫂子,你再等等,等有个结果了,嫂子,我要说不认账了,你咋说我都行。”罗爽“我现在心里,我今天给你打电话的目的就是原来说的二分,这是第一个是原来按二分的,这后来叫你写的这俩借条写成一个借条了,为啥变成一分了?另外我问了问律师,如果起诉的话只能按一分利息去计算去起诉。”刘俊丽“我跟你说嫂子,放心,我这叫弄那,我不会让你吃亏了。这一点,你放一万个心了。咱赖好咱还有这个东西,咱不是说没东西,而且我还认账,不是说不认账,嫂子,我要是不认账的人咱都不会,我当时我跟俺哥写的时候,我都说我约摸着,你叫写我就写我约摸,因为这本来是等到李正月他出来才能写的,但是当时我就心想你也不少帮我,这个不能说是让你心里,你说要钱没钱要啥再没啥的,你心里是不是可不带劲儿,不能说你心里再不带劲儿,咱目的都是我把钱给你,就这么简单,不管李正月给你也好我给你也好,咱目的是钱。”……上述录音能证明对于李正月是借款实际使用人,罗爽及刘俊丽均认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借款人是李正月还是刘俊丽。刘俊丽向罗爽出具50万元借条系事实,刘俊丽和罗爽的录音内容也能证明刘俊丽出具借条并无受胁迫情形,证人证言证明交付借款是在刘俊丽家里,虽李正月是借款实际使用人,但借款的实际用途并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即使刘俊丽作为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罗爽披露了实际使用人为李正月,但李正月与罗爽未达成借贷关系的合意并出具借条,而是由刘俊丽出具借条,证明罗爽基于对名义借款人刘俊丽的信赖出借款项,双方均明确刘俊丽作为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的借款关系发生在罗爽和刘俊丽之间,刘俊丽作为借款人应承担偿还责任。2、李正月是否承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正月庭审否认偿还过该借款的利息,对罗爽举证的支付利息银行流水以与自己无关为由持异议,罗爽举证的李正月与其签订房屋合同因房款与借款本金不符也无其他证据佐证与本案借款的关联性,李正月也否认该房屋合同为借款的担保,罗爽不能证明其与李正月也达成了借贷偿还关系的合意,且刘俊丽一直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故罗爽要求李正月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本案借款利息。刘俊丽出具借条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7日,通过录音能够证明该借条为之前一张20万元、一张30万元两张借条后来的合总条,刘俊丽在补签的借据上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视为双方对利息已作出重新约定,该约定不超出法律规定,罗爽自认2015年9月7日之后刘俊丽未支付任何本息,刘俊丽与李正月未举证利息偿还的相关证据,故本院认定5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按借条约定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对罗爽要求2015年9月7日至2019年4月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支持月利率1%的部分,多余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俊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爽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罗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0元,由刘俊丽负担10775元,罗爽负担1975元,保全费4770元由罗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八份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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