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担保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十二师,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特8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073元,己执行标的7000元,未执行标的39073元(不含执行费591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杨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案款39073元,此款分期给付,即2021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2022年2月1日前付清全部案款;二、若被执行人杨某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任一期,则申请执行人张某有权主张以46073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双倍利息;三、担保人李某自愿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直至付清全部案款;四、被执行人杨某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85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