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祥,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杜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5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5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7314847.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3974.24元。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5月5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5月7日、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杜翔名下拥有银行账户3个,账户内均为零星余额,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网上冻结; 3、我院在2021年5月12日、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杜翔名下登记注册有车牌号为×××,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查封、冻结了该车辆手续; 4、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杜翔名下没有登记注册的房产信息;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杜翔名下有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紫薇东园9幢1103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盐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的不动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委托盐城市人民法院冻结了该房产,因该房产设置有抵押权且我院属于轮候查封,故未处置; 5、我院在2021年5月7日、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共开通2个财付通、2个支付宝账户,账户内均为零星余额,本院未做处置; 6、我院分别在2021年5月7日、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已告知了申请人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雷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