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张文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徐小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琪与被执行人张文炜、徐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23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文炜、徐小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炜向申请执行人邹琪偿还借款本金3300000元、利息3761500元(其中120万元,按每季度5%计,从2014年11月16日暂算至2020年2月15日;90万元,按每季度5%计,从2014年9月26日暂算至2020年2月15日;70万元,按每月2%计,从2014年10月16日暂算至2020年2月15日;50万元,按每月2%计,从2014年10月26日暂算至2020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徐小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6313.35元(以33372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从2018年11月16日起暂算至2020年2月15日)、承担案件一审受理费、保全费37260元、执行费58291元,合计7423364.35元。

原告诉称

2019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邹琪与被执行人徐小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徐小涛向申请执行人邹琪支付105万元后,申请执行人邹琪放弃对其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2020年2月15日,被执行人徐小涛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105万元支付完毕。2020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邹琪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说明被执行人徐小涛已支付105万元,请求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小涛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对其连带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因被执行人张文炜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其应当继续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231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徐小涛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小涛名下位于江岸区武汉永清综合开发项目B13地块T5座栋/单元14层2号(合同备案号:市130233161)房产的查封。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文炜银行存款6373364.35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四、以上执行措施不足以清偿全部付款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文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汉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呙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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