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某,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人:万某,男,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万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某请求:1、判决解除申请人任某与被申请人万某的合伙协议;2、判决被申请人万某退还申请人任某投资款人民币90000元,并按申请人任某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标准向申请人任某支付该投资款自2020年12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三、判令被申请人万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防止被申请人万某转移财产,申请人任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万某名下有一台车辆号牌为湘F×××××的奥迪牌小型汽车。岳阳市融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为申请人任某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任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万某名下的车辆号牌为湘F×××××的奥迪牌小型汽车的车辆产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任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昱 审 判 员 方 静 人民陪审员 邓淑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