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建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冯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王鑫,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陈天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孙海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告:冯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陈建阁与被告冯向阳、王鑫、陈天仪、孙海猛、冯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5月2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陈建阁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