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茂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胜,肥西县花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蔡昌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茂金与被告蔡昌银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胡茂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茂金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