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新海,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大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景明,崇左市龙州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源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杉板桥南五路366号1栋1单元3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75365872L。
法定代表人:任贵红。
被告: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大新县雷平镇怀阳村小克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4MA5PC8JT4E。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审理经过
农新海诉四川省源长建筑有限公司、大新县旺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农新海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新海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农新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农新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