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罗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福,津市市鹏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汤林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罗安勇与被申请人汤林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罗安勇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林华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罗安勇提供本人湘J8××××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安勇关于对汤林华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汤林华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罗安勇名下湘J8××××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