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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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光明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平安街7号。
负责人:刘雁天,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景龙,该行职工。
被告:关春光,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胡凤贤(与关春光系夫妻关系),女,1964年4月21日,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光明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牡丹江光明支行”)与被告关春光、胡凤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光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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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光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