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玉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东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商业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项道根,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皖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汪赞。
原审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南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潘剑锋。
原审被告: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水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进。
原审被告:汪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汪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汪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姚培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审被告:潘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叶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程渡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程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程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审被告:孙文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玉英、姚东元、姚咏、杨建勇、姚轶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华瑞塑业有限公司、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汪政、汪赞、汪芳芳、姚培高、潘剑锋、潘飞、叶云、程渡民、程进、程琬、孙文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玉英、姚东元、姚咏、杨建勇、姚轶未在本院限定的缓交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本院催缴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胡玉英、姚东元、姚咏、杨建勇、姚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