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苑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姜申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苑蕾与被告姜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申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苑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9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期间,被告以生活所需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依被告要求陆续用微信给被告妻子董丹转账4800元,后被告又以还中行信用卡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偿还。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还款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姜申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 苑蕾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 微信聊天截图二份(6页)、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两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两份、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一份。意在证明原告给被告尾号为5094中国银行信用卡转账了15000元,2019年4月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的妻子董丹转帐4800元,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认可借款19800元的事实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的经过。

本院查明

姜申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被告向原告借款198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苑蕾与被告姜申龙系合作关系,2018年9月被告姜申龙因其名下尾号为5094的中国银行信用卡还款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通过本人银行卡向被告上述的信用卡直接转账15000元替被告偿还信用卡欠款。2019年4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9年5月又向原告借款180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将上述两笔借款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的妻子董丹。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9800元,后因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通过电话及微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无属实,如不属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作为实践性合同,其成立需要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被告姜申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原告借款并微信承认借款的事实,应认定被告姜申龙与原告苑蕾之间借贷合意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款198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申龙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姜申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舍苑蕾借款19800元; 二、驳回原告苑蕾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7.5元,由被告姜申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蕴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珊珊 书 记 员 孙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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