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海邦,男,土族,****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互助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青海立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告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孙智大。

住所地:青海省**宁市城中区**大街**号**号楼**室。

被告何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把东兴,男,汉族,1967年3月16日出,系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居民,,现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海邦诉被告青海立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何伟及第三人把东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以被告青海盛鑫煤业有限公司已全面履行拖欠工资,双方纠纷已全部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海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鄂海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鄂海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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