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玉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缘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西丽路61号华源楼20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DTMXT。
法定代表人:张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玉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缘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5民初24245-243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缘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向其支付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14000元(人民币,下同)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动代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缘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将执行款17167.56元付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6519.76元,其中包含迟延履行利息444.76元;本院另将执行费647.8元划缴国库,并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领款手续。另,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缘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交视频,证明其已主动停止使用涉案作品;本院将视频转申请执行人请其确认,其未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缘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4245-24327号民事判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缘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