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贺文加,男,藏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住该村*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祁永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尕牧隆下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文加与被执行人祁永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且均在和解分期履行中,被执行人现无一次性给付能力。经双方协商并在本院主持和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91654.3元,以及(2019)青2221民初1055号调解书确定的在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的50000元,以上合计141654.3元,被执行人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给付2000元,直至该笔借款给付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并长期分期履行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本案被执行人刘国峰目前因涉及多起执行未履行案件确无一次性给付能力,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有助于缓解被执行人的履行压力,另一层面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221执7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马剑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达娃仁青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