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加新路1号时代印象1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5730876F。 法定代表人:张祖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鲸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22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96841X。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22151575G。 法定代表人:罗道红,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红旗巷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07866C。     法定代表人:罗道贵,执行董事。 被告:贵定汇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环东路书香未来住宅小区3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L9W0R。 法定代表人:杨家伟,执行董事。 被告:罗道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罗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瑞小贷公司)与被告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丰公司)、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汇东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定汇东公司)、罗道红、罗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鹏瑞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鲸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美尔丰公司、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罗道红、罗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鹏瑞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尔丰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8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67.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结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为28.0692万元);2、判令被告美尔丰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美尔丰公司的抵押物(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的11套总建筑面积为871.49平方米的商品房)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罗道红、罗杨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美尔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美尔丰公司提供25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日,原告与美尔丰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美尔丰公司将其所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的11套总建筑面积为871.49平方米的商品房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被告罗道红、罗杨、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由罗道红、罗杨、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对前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250万元的借款汇至美尔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美尔丰公司未足额还本付息,各保证人亦未履行清偿义务。止于本案起诉之日,有借款本金67.8万元没有归还,部份利息没有支付。原告认为,原告与美尔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与罗道红、罗杨、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美尔丰公司仍有部份本金没有归还部份利息没有支付,各保证人亦未履行清偿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原告对本案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庭审中,鹏瑞小贷公司增加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利息是到2020年3月24日,共计欠35.423867万元,以67.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3月35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利随本清。

被告辩称

美尔丰公司、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罗道红、罗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1月22日,鹏瑞小贷公司(甲方、贷款人)与被告美尔丰公司(乙方、借款人)签订《公司借款合同》,主要约定美尔丰公司在鹏瑞小贷公司处借款25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借款利率按固定月利率12‰执行,逾期还款在月利率12‰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直至乙方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乙方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时,除应收的逾期罚息。计收复利外,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每日应按照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本付息采用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方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乙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利息,余额用于偿还本金;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仲裁机构及法院审定承担方。 同日,鹏瑞小贷公司(抵押权人)与美尔丰公司(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主要约定美尔丰公司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的11套商品房,总建筑面积871.49平方米,为案涉25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提供抵押担保,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渝(2019)九龙坡不动产证第000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同日,鹏瑞小贷公司(债权人)与罗道红、罗杨、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主要约定罗道红、罗杨、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共同为美尔丰公司在鹏瑞小贷公司的25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债权人有权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同时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19年1月30日,鹏瑞小贷公司向美尔丰公司的指定账户发放了250万元贷款,双方签订《贷款借据》,约定借款起始日为2019年1月30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29日。 2019年3月18日伍庆代美尔丰公司向鹏瑞小贷公司偿还25万元、2019年3月26日偿还40万元、2019年4月22日偿还25万元、2019年6月11日偿还20万元,2020年3月12日曾珍代美尔丰公司向鹏瑞小贷公司偿还27.7109万元,2020年3月18日余长江代美尔丰公司向鹏瑞小贷公司偿还23.7099万元、2020年3月24日偿还27.8321万元。 美尔丰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鹏瑞小贷公司解除了部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抵押物变更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渝(2020)九龙坡不动产证第000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另查明,美尔丰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重庆汇东公司认缴1700万元占68%、重庆翁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认缴720万元占28.8%、王义彬认缴80万元占3.2%。2019年1月22日美尔丰公司为在鹏瑞小贷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召开股东会,重庆汇东公司、重庆翁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决议上签章同意,罗道红签名同意。 重庆汇东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罗道红认缴1960万元占98%,雷洪认缴40万元占2%。2019年1月22日,就为美尔丰公司在鹏瑞小贷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重庆汇东公司召开股东会,罗道红在决议上签名同意。 凤山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罗杨认缴4660万元占93.2%,罗道贵认缴340万元占6.8%。2019年1月22日,就为美尔丰公司在鹏瑞小贷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凤山公司召开股东会,罗杨在决议上签名同意。 贵定汇东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2019年1月22日时,有股东三名,罗道红认缴2250万元占45%、马洪林认缴1750万元占35%,彭官林认缴1000万元占20%。贵定汇东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载明:“……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第三十条载明:“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2019年1月22日,就为美尔丰公司在鹏瑞小贷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贵定汇东公司召开股东会,罗道红在在决议上签名同意。 庭审中,鹏瑞小贷公司陈述美尔丰公司贷款本金偿还情况为:2019年3月18日25万元、2019年3月26日40万元、2019年4月22日25万元、2019年6月11日20万元,2020年3月12日25万元,2020年3月18日21.6万元,2020年3月24日25.3万元,尚欠67.8万元本金未偿还。利息支付情况为:2019年3月26日5.8万元、2020年3月12日2.4109万元、2020年3月18日2.1099万元、2020年3月24日2.5321万元,利息最后支付时间为2020年3月24日,但是利息尚未付清,双方口头同意,截止2020年3月24日欠利息35.423867万元。 再查明,鹏瑞小贷公司支付保全费0.5万元。 以上事实有鹏瑞小贷公司的当庭陈述,及举示的《公司借款合同》《委托书》、网银跨行转账回单、《贷款借据》《抵押合同》《保证合同》、(2019)九龙坡不动产证第000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2020)九龙坡不动产证第0001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美尔丰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重庆汇东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凤山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贵定汇东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还贷款结息凭证》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已经审理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鹏瑞小贷公司作为有贷款资质的公司与美尔丰公司签订的《公司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鹏瑞小贷公司已向美尔丰公司支付借款250万元,美尔丰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转账情况及鹏瑞小贷公司的自认,可以看出美尔丰公司还款情况为2019年3月18日25万元、2019年3月26日45.8万元(其中鹏瑞小贷公司自认40万元为本金,5.8万元为利息)、2019年4月22日25万元、2019年6月11日20万元,2020年3月12日27.7109万元(其中鹏瑞小贷公司自认25.3万元为本金、2.4109万元为利息),2020年3月18日23.7099万元(其中鹏瑞小贷公司自认21.6000万元为本金,2.1099万元为利息),2020年3月24日27.8321万元(其中鹏瑞小贷公司自认25.3万元为本金,2.5321万元为利息)。美尔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陈述、抗辩权,本院依法采信鹏瑞小贷公司关于美尔丰公司除以上还款外无其他还款的陈述。借款期内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的利率约定为月利率12‰(日利率0.04%),2019年7月30日起因美尔丰公司未按时还款,根据《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期利率加收50%,且除逾期罚息外,还需支付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及每日3‰的违约金,鹏瑞小贷公司主张按照月利率2%(日利率0.067%)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所以,借款本金及利息计算方式为:①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产生利息4.9万元(250万元×0.04%×49天),故,截止2019年3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后,欠借款本金225万元(250万元-25万元)、利息49000元; ②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产生利息0.72万元(225万元×0.04%×8天),累计欠息5.62万元(4.9万元+0.72万元),在2019年3月26日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后,欠借款本金185万元,本次偿还利息5.8万元,扣除已产生的5.62万元利息外多支付的0.18万元应抵扣本金,故,截止2019年3月26日,欠借款本金184.82万元(225万元-40万元-0.18万元); ③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产生利息1.922128万元(184.82万元×0.04%×26天),2019年4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后,欠借款本金159.82万元(184.82万元-25万元)、利息为1.922128万元; ④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产生利息3.132472万元(159.82万元×0.04%×49天),在2019年6月11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后,欠借款本金为139.82万元(159.82万元-20万元)、利息5.0546万元(3.132472万元+1.922128万元); ⑤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产生利息2.684544万元(139.82万元×0.04%×48天),累计欠利息7.739144万元(2.684544万元+5.0546万元); ⑥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3月12日期间产生利息20.890506万元(139.82万元×0.067%×223天),在2020年3月12日偿还借款本金25.3万元及利息2.4109万元后,欠借款本金114.52万元(139.82万元-25.3万元)、利息为26.21875万元(20.890506元+7.739144万元-2.4109万元); ⑦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产生利息0.46037万元(114.52万元×0.067%×6天),在2020年3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21.6万元及利息2.1099万元,欠借款本金92.92万元(114.52万元-21.6万元)、利息24.56922万元(26.21875万元+0.46037万元-2.1099万元); ⑧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产生利息0.373538万元(92.92万元×0.067%×6天),在2020年3月24日偿还借款本金25.3万元及利息2.5321万元后,欠借款本金67.62万元(92.92万元-25.3万元)、利息22.410658万元(24.56922万元+0.373538万元-2.5321万元)。 截至2020年3月24日美尔丰公司尚欠鹏瑞小贷公司借款本金67.62万元、利息22.410658万元,鹏瑞小贷公司主张与美尔丰公司口头同意利息结算为35.423867万元,但未举示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鹏瑞小贷公司要求美尔丰公司偿还67.62万元借款本金,支付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22.410658万元利息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鹏瑞小贷公司超出该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问题。鹏瑞小贷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故本院对鹏瑞小贷公司要求美尔丰公司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美尔丰公司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龙路23号的11套商品房,总建筑面积871.49平方米,为案涉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在美尔丰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鹏瑞小贷公司已解除了部分抵押物,变更抵押物为××-×-×-×(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3套房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故,鹏瑞小贷公司仅有权要求对变更后的3套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鹏瑞小贷公司起诉要求对11套商品房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仅支持鹏瑞小贷公司对未解除抵押登记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超出部分,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问题。就罗道红、罗杨的保证责任而言,其自愿为美尔丰公司在鹏瑞小贷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间,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就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贵定汇东公司的保证责任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需召开股东会,并经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决议通过。从鹏瑞小贷公司举示的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可以看出,其为美尔丰公司提供但担保经过了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所以担保有效,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贵定汇东公司为美尔丰公司提供但担保未经过了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担保无效,鹏瑞小贷公司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贵定汇东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有公章,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贵定汇东公司应对美尔丰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鹏瑞小贷公司请求罗道红、罗杨、重庆汇东公司、凤山公司在美尔丰公司欠付的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定汇东公司在美尔丰公司不能清偿欠付的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7.62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24日的利息22.410658万元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路××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号(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九龙坡区不动产权第00052××××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罗道红、罗杨、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贵定汇东实业有限公司在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时,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重庆市渝北区鹏瑞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3.46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美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道红、罗杨、重庆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凤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世念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胡  佳            书   记  员  蒋季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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