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魅力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6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康万强。
被执行人:四川魅力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489号鑫融国际广场(原“新芙蓉之都商务大楼”)24层03-05号。
负责人:康万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金龙与被执行人四川魅力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魅力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四川魅力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魅力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魅力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魅力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分公司银行存款89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