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被告:唐令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1年5月11日。
开庭日期:2021年6月9日。
原告王桂龙诉讼请求:唐令金偿还劳务款42000元,并从2020年1月
2
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王桂龙与唐令金口头约定连全学校工地地板砖交由王桂龙等人铺贴上料,2019年9月前王桂龙完成了全部工作,经双方现场结算后,确认还剩77000元未结清。王桂龙多次追索后,唐令金分两次共支付了35000元,剩余42000元以各种理由至今未付。
唐令金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查明事实:2020年1月9日,王桂龙与唐令金签署结算单,对连全小学地板、墙砖劳务款进行结算,唐令金确认尚有77000元未结清。结算后,唐令金于2020年4月支付了30000元,2020年8月份支付了5000元,余下的42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意见:王桂龙应唐令金的要求对连全小学的墙砖、地板砖进行了铺贴,双方存在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经结算,唐令金尚欠王桂龙劳务款77000元,该款应给付给王桂龙。现王桂龙自认唐令金对该77000元欠款已支付了35000元,主张唐令金再支付42000元,王桂龙的此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王桂龙与唐令金在结算单中并未约定余下欠款的付款时间,也未约定唐令金应向王桂龙支付欠款利息或违约金,但唐令金在结算后经王桂龙催促仅支付了3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清,已构成违约,王桂龙要求唐令金支付欠款的利息实际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故王桂龙主张的欠款利息可从其起诉之日(2021年5月11日)起,以尚欠款项42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3
当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
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桂龙与唐令金的劳务合同纠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判决主文:
唐令金向王桂龙支付欠款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4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唐令金负担。
审理经过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