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德祥,男,苗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贤伟,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冷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冯德祥与被告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德祥委托代理人陈贤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德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20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冷英辩称,双方系恋爱关系,原告发给被告的钱都是其自愿的,也不是什么借款,而是原告为了追求自己而自愿给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恋爱关系。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4日,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发红包,金额从100元到6000元不等。原告以前述款项系被告向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并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被告答辩称所有转账系情侣间的你情我愿,不是因为借贷关系而发生;同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相关情况予以说明,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德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冯德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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