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法县,男,1982年05月09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王小情,女,1983年09月17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425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张法县与王小情离婚纠纷一案,该案被执行人王小情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法县支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6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6750元(含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情银行存款人民币675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