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忠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龙朝阳,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朝平,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来宾市兴宾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梁忠平与被告龙朝阳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8月5日原告以已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忠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伟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三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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