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6B-36号-2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雨,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会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望都县。 被告:邵彦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望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会敏、邵彦亭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会敏、邵彦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家庄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连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坤